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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新:文化类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力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7/1 阅读:623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李国新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性工作,做好这一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有正确的认识、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还需要有一批形态多样、结构合理、能力专业、治理规范的承接主体,其中就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文化类社会组织在文化治理体系中可以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是政府以社会化机制和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依靠力量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任务,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把社会化发展提升到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的高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日前,文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这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国办《意见》要求的实际行动,是公共文化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增强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与方式的重要步骤。

这一文件明确提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指导性目录广泛涉及了从产品创作与传播、活动组织与承办、设施运营和管理,到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展示、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服务的购买等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全链条、全要素的内容。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体系的总体任务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性工作,做好这一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有正确的认识、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还需要有一批形态多样、结构合理、能力专业、治理规范的承接主体,其中既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等,也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也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说的“文化非营利组织”,中办国办《意见》中所说的“文化类社会组织”。

国际经验表明,文化类社会组织在文化治理体系中可以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它与政府、市场所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相辅相成,在资源动员、服务提供、活动实施、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专业化的能力和独特的作用,是政府以社会化机制和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依靠力量之一。从我国的现实需求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是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个重要目的。引入竞争机制,必然要求打破提供主体单一垄断局面,必然要求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一大批专业化的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发育成型和规范运作,就不会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出现了一些比较规范的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典型的如上海华爱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多家社区文化中心,北京民办悠贝亲子图书馆、皮卡书屋分别承接朝阳区、东城区街道图书馆管理运营,无锡全中文化公司承接无锡新区文化馆管理运营等。今年初,上海市文广新局公开向全社会征集社区文化中心专业化管理主体,60多家企业和社会组织报名,最终遴选认定了31家合格主体,说明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呈迅速发展态势。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文化类社会组织的现状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全国公共文化领域目前虽然有8700多支馆办文艺团队,有30多万个群众业余文艺团队,还有不计其数的以“文化能人”为核心的自发文艺组织,但真正符合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比较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要求的社会组织,为数还很少。也就是说,现有的具有一定专业服务能力的文艺团队组织由于治理结构和管理运行不规范,多数还不能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这是实现政府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基础工作。

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首先,需要宣传普及文化类社会组织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功能、作用,让更多的自发性文艺团队组织认识到升级转型为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松散型的兴趣团队和组织化的社会团体在实现价值理念、社会贡献和志愿精神方面的区别,在全社会培育以组织化形态、专业化能力服务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念和意识,为文化类社会组织的涌现奠定思想基础。其次,简化文化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手续。明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所说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包括文化类社会组织,文化类社会组织适用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政策,扫除在成立登记方面繁琐的程序障碍。第三,目前阶段,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资金向文化类社会组织倾斜,开辟文化类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培育其造血机制,夯实文化类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持续发展的基础。第四,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和指导文化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资产、人员、绩效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形成良好的服务信誉,依法依规承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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